拒付租金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5 09:45:18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如何判断“正当理由”成为实务上的难点。在租赁房屋改造的情形下,如果房屋质量本身有瑕疵,出租人有维修义务,在其不履行维修义务对整体房屋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承租人拒付租金是有“正当理由”的;如果是改造的责任在于承租人,出租人没有维修义务,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对于质量问题应当启动鉴定程序确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原因,从而判断承租人提出的拒付租金是否有“正当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了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合同解除的方式。协议解除,大陆法系称之为“合意解除”,指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是依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从而达到使合同效力消灭的目的。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意义在于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将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立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法定解除,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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