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手续?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44:0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答: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考量);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考量)。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 、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 、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对承租权产生争议的,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管理公房的单位确定承租人,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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