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公司追讨物业服务费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01:28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次有。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问题的把握,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法理上说,物业服务企业对拖欠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催讨物业服务费,当然业主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诉讼中,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必须主动行使诉讼时效抗辩,否则人民法院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其不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一旦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即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费用交纳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若中间物业服务公司曾向业主追缴过欠费或业主同意交纳欠费,则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从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同意付费第二天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裁判尺度差距较大,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裁判思路:
一是一般不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无论原告是否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证据,一般均不予支持。这种观点认为,因原告物业公司持续提供物业服务,按时定期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一项义务;如支持业主的时效抗辩,可能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收取大量业主长期拖欠的物业费,导致部分催费不规范的物业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影响物业服务水平,使业主愈发抵制交纳物业费,使得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另外,如果支持欠费业主的诉讼时效抗辩,对按时交费的业主亦有失公平。
二是依证据可予支持。严格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曾向业主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事实,则支持业主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以此可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及时规范催收物业服务费,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三是对证据要求不宜过分苛求。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催收物业费的证据,无论该催收通知是否有业主签收,只要能表明物业公司积极进行了催收,就可以认为物业公司曾向业主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随之中断。对于物业费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裁判思路可参照供暖费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证据的审查宜为宽松。
对于上述不同的尺度,我们认为应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裁判尺度加以统一:一是对物业公司尚未撤离小区的,一般不支持业主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考虑到物业公司一直持续的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即一直在以作为的形式持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就应负有定期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未及时进行催收,但应认为其以自己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主张了权利,故不应支持业主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业主仍负有交清所欠物业费的义务。二是对物业公司已经撤离小区的,以撤离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并可适度从宽把握。如物业公司从撤离小区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向业主主张权利,则可认为业主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成立;如物业公司从撤离之日起两年内,曾通过邮寄催费通知、提起诉讼等方式催要过,则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其中,对于以提起诉讼之外的方式催要的,审查不宜过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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