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01:38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小区建成人住后,为更好地行使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终止。现实生活中,有的小区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却已经期限届满,这种情况下,如果小区所在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决定不再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那么小区的管理将陷入混乱的境地,如果小区所在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决定按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则可以视为一种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依约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直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止。
同时,为了避免某些特殊情况导致业主委员会迟迟不成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长期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发生,《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小区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此时,全体业主可以直接决定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法律法规链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8条、第9条、第15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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