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详解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9-13 16:41:19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次业主依法享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小区公共场所、设施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管理共有部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建议权。业主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业主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管理建议。
(2)监督权。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业主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
(3)知情权。业主对建筑物管理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费用的归集和分摊、公共经营收益等情况具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4)表决权。业主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具有表决权。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业主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提出。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业主组织中,基于业主身份业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法律法规、业主管理规约另有规定的,被选举权不得被限制。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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