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南京物业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27 23:21:59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次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既应适用调整有名合同的一般原则,也应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确定相适应的适用法律。南京物业纠纷律师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合同行为应该符合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论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都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等特点。在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要确认当事人直接地位平等的横向经济关系,依法对其进行调整,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完整性和风险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3.进行类推适用。在适用有关法律类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案件时,要主要把握三点:第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关于物业服务有关规定是适用法律类推的前提条件;第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与相类似法律的基本一致性是适用法律类推的关键;第三,物业服务合同案件类推原则与约定从优原则的有机统一是适用法律类推原则的理想效果,以维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现当事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所追求的目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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