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律师解析: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原告和被告?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1-30 10:38:43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次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城市的小区如雨后春笋般产生,纷纷设立了各自的业主委员会。而这些业主委员会往往履行一定的职责,聘请和监督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用、聘请和管理保安人员、清洁人员和其他小区办事人员、办理业主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等,为小区的管理和业主生活质量的提升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造成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如业主委员会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能否成为原告或被告?南京房产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诉讼经验,下面就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
首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获得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资格。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无论判决结果为何,其后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全体承担,业主委员会不会承担判决的实体法律后果。同时,如果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惯例的,则需要有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
其次,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业主大会所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和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依照其职责,能够参加的诉讼主要包括:
1、在签订或者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因为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诉讼。
2、全体业主的权益,如公共设施、相邻权或维修基金等受到侵害,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3、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利益而引发的诉讼。
4、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而进行诉讼。
第三,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如果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是不能直接起诉该业主的,而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缴纳,超过限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才能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根据物业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物业合同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和公司所签署的,而不是由单个业主和物业公司所签署的。因此,物业公司不能单独起诉单个业主。这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而让业主委员会有机会对物业公司提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抗辩。
最后,人民法院需要审查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合法的诉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2、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是否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或者来自于业主代表大会的明确授权?
3、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活动,是否属于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而行使,并且是与其物业管理职责有关的诉讼活动?
只有上述三项全部符合。业主委员会才具有诉权,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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