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因被征收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商铺承租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7 21:48:1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在较多情形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租期至拆迁时止”或者“如遇拆迁,双方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等类似条款。一旦所承租商铺被列入征收范围,出租人往往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铺,而承租人则以其对承租商铺享有征收利益为由进行抗辩。从司法实践看,许多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仅仅是表象,其主要目的是为排除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将全部征收补偿安置款项归为已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承租人同样有权就相关损失获得相应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在与出租人签订补偿协议时,也往往将承租人的补偿款项列入其中。因此,如征收时租赁合同继续存在,承租人就有权获得上述款项。
另外,对商铺投入装修费用的,如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不予补偿,承租人必然遭受较大损失。因此,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确有装修损失情形下,亦应在补偿款项分割中对承租人利益予以倾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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