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报修不及时服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00:55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次首先,应明确业主报修的相关损坏部分是否属物业公司维修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房屋结构、外墙等涉及房屋建设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人是房屋开发企业,但业主房屋的质量问题向物业报修,物业公司一般是有责任向有开发公司反映并督促解决问题的,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反映及督促义务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此处应注意的是,房屋开发企业对房屋的维修一般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对于超过保修期限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应当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该基金的启动程序,应经业主申请由物业公司进行。
其次,对于属于物业维修服务范围的报修事项的处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依据《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在在业主进行报修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未及时提供维修、管理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热门推荐文章
- 南京房地产律师释疑:开发商委托自己的子公司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 业主违章装修,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罚款或断水断电等惩罚措施吗
-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吗?
-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称职,如何撤销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 业主停在室外的摩托车丢失,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权属究竟归属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 要求撤销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合同》部分
- 车位是否为房屋附属物?转让车位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露台能否成为专有部分中的组成部分?
-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协议自行封闭阳台的,物业公司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解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