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大会投赞成票或者未表示异议的业主嗣后能否提起撤销之诉?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29 19:35:00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在表决过程中投票赞成或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在决定通过后,能否表示反对而提起撤销之诉。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业主行使撤销权,只限于那些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反对或者不知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业主。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法谚常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在实践中,如果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侵害却苦无救济途径,则业主的权益势必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物权法》特别增设撤销权规定,通过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业主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权利。
因此,基于简化诉讼关系,消除滥诉干扰的目的,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限于在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投标票表决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不知道该表决内容的业主。在表决过程中投票赞成,以及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事后不得提起撤销之诉。这样一来,也有利于维护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正当决定的法律效力,杜绝见风使舵、出尔反尔、投机取巧的行为,同时,这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允诺禁反言原则。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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