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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建筑物共有部分认定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9-13 16:37:38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建筑物的以下部分,应当依法确定为业主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2)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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