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住房屋受损,房客赔偿一点不冤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22 19:36:32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李某诉称,大约在2000年,自己将位于某村的房屋三间租赁给被告张某用于居住,目的是房子有人住并有人维护。但张某之后并没有居住在该房屋内,而只是在屋内存放东西并将房屋锁着。直到2014年自己遇见张某并询问房屋情况时,其告知房屋漏雨,自己这才进屋查看发现房屋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张某还用塑料布吊顶,导致房屋漏雨不透气,致使房屋变危房。自己于是让张某搬出去,并要求其修缮房屋。不料张某未通知自己即搬出。
李某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致使自己的房屋受损,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在搬走时还将属于自己的电视机拿走,所以准备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返还自己的物品。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合同法》规定,提供适住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但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租人并不是无权再过问自己的房产,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善意使用的义务。当承租人发现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出租人怠于行使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但承租人不维修时,房屋的安全性仍应由出租人负责,因为出租人是所有权人,对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承租人并不当然负有主动维修房屋的义务。
结合案情,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张某租下李某房屋后,本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妥善使用房屋,保证房屋不受任何非法侵害或自然损害,尽管张某陈述其不在房屋内居住,只存放东西,但并不能免除善意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而李某作为出租人也应当经常照看自己的房屋,并在出现险情时应当履行修缮租赁物的义务。张某陈述因房屋漏雨,出租人不履行修缮义务而搬走,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李某解除合同,正因为出租人、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房屋长期空置,得不到修缮而最终成为危房。就房屋损失的责任分配而言,本案出租人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则应当将李某房中的电视机返还给李某,同时承担未及时告知李某房屋险情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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