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人可以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作者:南京物业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17 13:16:18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次物业使用人也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又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或“非业主住户”,指的是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物业使用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业主大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相应地,物业使用人也就没有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一般而言,物业使用人只能按照业主的授权委托或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有人认为,物业使用人仅仅是业主签订协议临时使用物业的人,并没有与物业服务签订合同,所以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南京物业纠纷律师认为,物业使用人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当事人。
虽然物业使用人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直接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很重要。因为实际生活中,很多物业都由物业使用人在占有使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合同的许多内容都需要物业使用人的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
南京物业服务纠纷律师认为,鉴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可以将所有人同意使用人占有使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行为,视为所有人将与专有部分使用权密不可分的共有部分使用权及成员权一同授予使用人。因此,可以允许物业使用人基于业主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也可以可以借鉴美国的规定,在管理规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小区内某些管理问题的投票表决权交由物业使用人而非业主行使。同时,物业使用人本身在物业管理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必须予以充分的保障,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也必须得到切实的履行。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热门推荐文章
- 南京房地产律师释疑:开发商委托自己的子公司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 业主违章装修,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罚款或断水断电等惩罚措施吗
-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吗?
-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称职,如何撤销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 业主停在室外的摩托车丢失,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权属究竟归属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 要求撤销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合同》部分
- 车位是否为房屋附属物?转让车位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露台能否成为专有部分中的组成部分?
-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协议自行封闭阳台的,物业公司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解答专题